【问题解析】
失业人员在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
劳动合同并参加
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照一个月计算,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法律依据内容】
《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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