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交通事故理赔所需材料的原件:
(1)受伤者
身份证、户口本、
居住证明;
(2)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门诊病历本;
(4)医院住院病历;
(5)
医疗费发票、后续医疗费证明,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
(6)关于休息误工的医疗诊断证明、
劳动合同、
工资单或者收入证明、
个人所得税交税证明,扣发工资收入证明(如果有);
(7)关于需要护理的证明、
护理费发票或
收条;
(8)交通费住宿费票据;
(9)关于需要营养的诊断证明(如果有);
(10)
司法鉴定书和鉴定费发票(如果已鉴定);
(11)未成年子女或年迈父母的户口本、以及视情况提供家庭兄弟姐妹户籍证明(如果有);
(12)视情况提供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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