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借据是证明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
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
证据,在
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在
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承担
举证责任,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
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不能证明的,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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