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夫妻双方在
离婚时协议让一方放弃子女探望权的行为无效。虽然探望权属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但也是一种法定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父母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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