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在
停薪留职合同当中,如果
劳动者继续保留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停止对劳动者
工资的发放。
2、根据劳动部颁发《关于贯彻执行〈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劳动部劳部发的文件规定,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
签订劳动合同。
3、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它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
劳动关系的,可以变更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不愿意回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
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
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
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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