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诉讼离婚6个月后可以再次申请。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
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
起诉的,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对再次
起诉离婚的时间我国法律规定为间隔6个月,从第一次
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不过适用此项规定时,有两个问题要注意:一是此项限制仅针对原
离婚诉讼的原告。
原离婚诉讼中的被告,则不受此限。
若被告在6个月内以原告的身份
提出离婚诉讼的,即使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人
民法院亦应受理。
二是原告在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6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诉讼,其限制条件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点击快速获取专业回答】
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
律图网专业律师为您做进一步的解答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