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被公司开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
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出境定居的;
偿还
购房贷款本息的;
房租超出家庭
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出境定居的
劳动者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
取公积金手续:
用人单位出具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劳动者携带
身份证、
公积金联名卡、
离职证明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点申请办理提取业务,填写《住房
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
管理部人员对其提取材料、额度、次数、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
审核成功的,管理部人员应依据提取材料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为首次提取的职工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并在
购房发票上加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字样的印章
等待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打到个人卡上。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
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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