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公司在合并前的
债务应当由合并后
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担。如果公司采取
吸收合并的方式的,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担;如果公司采取新设合并的方式的,由新设立的公司来承担债务。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
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
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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