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
强制执行申请复议的
复议期限,一般有六十日。对
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六十日内向
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则除外。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
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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