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借名贷款合同有效。
借款人应当按
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采取
欺诈手段
骗取贷款。借名贷款时名义借款人为
申请贷款向银行隐瞒真实
借款用途涉嫌采取欺诈手段,其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同时违反将所借款项交由实际借款人使用的约定,逃避还款责任,主张
借款合同无效属于逃避责任的行为。
【法律依据内容】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应当认定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
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
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
放贷资格的
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
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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