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对
债权人负担了多项
债务不可以不按时间履行,如果债务的标的有多项而
债务人只需要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享有选择权的
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
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
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点击快速获取专业回答】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可以咨询
律图网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