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
当事人没有足够的抢救费用的,应这样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支付或者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即使没有费用的情况下,
医疗机构也不能以未交费用而拒绝抢救。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
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
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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