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
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
犯罪。
3、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5、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6、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
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7、其它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
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
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
证据。辩护律师
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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