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为债权提供
担保的表现形式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以及人保与物保相结合的方式;或者也可以分为
抵押担保;
质押担保;以及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方式,例如留置、交
付定金等。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
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
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
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债务人、
担保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
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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