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我国人
民法院进行
行政诉讼一审适用的期限能延长六个月。一般如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审限是六个月;但有特殊情况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予以延长;如果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限是四十五日。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
公开审理和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
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
当事人上诉权利、
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
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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