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只要职工和用人单位有
劳动关系,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可以不给职工发
工资。
如果因
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
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
月工资的20%。
【法律依据内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
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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