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测谎结论不能作为
刑事及
民事诉讼中的
证据使用,不属于《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
证据类型。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
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
测谎鉴定结论与《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证据种类。
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可以使用其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测谎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63条
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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