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对于无效婚姻判决是否可进行上诉

#结婚 最新修订 | 202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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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徐卫东律师在线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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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我国法律规定,无效婚姻判决作出就生效,当事人没法上诉。
无效婚姻是因缺法定条件而没法律效力的婚姻。
法院审这类案件用特别程序,一审终审
因为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不可逆转,允许上诉会让婚姻状态不定,不利于维护秩序和权益。
所以判决后当事人得接受,不能上诉改结果。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丽登记结婚后,小许发现小丽隐瞒重大疾病。小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院经审理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小许对此判决不服,欲上诉。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婚姻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
2、法院审理确认婚姻无效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3、无效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不具有可逆转性,若允许上诉会导致婚姻状态长期处于不确定,不利于维护法律秩序和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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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诉讼纠纷应当应该如何进行解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婚姻无效诉讼纠纷应当如何进行解决
可以通过诉讼解决。通过诉讼解决无效婚姻纠纷时,要确定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或请求权主体范围,无效婚姻的被申请主体及其诉讼主体的确定。
1、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申请人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另外,重婚包括双方均有配偶的重婚和一方无配偶与已有配偶者的重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是重婚的犯罪主体。但是,从婚姻法角度讲,无论无配偶的一方是否明知,是善意还是恶意,都是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度,对其婚姻无效的认定都没有任何影响。只是此时因重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还应包括合法婚姻当事人。还有,人民在审理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案件时,涉及到财产处理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以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以保护其合法的财产权益。
(2)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和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和其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和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2、无效婚姻的被申请主体及其诉讼主体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六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的规定,应从如下几方面掌握:
(1)适用范围的限制。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是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提出的,离开这一前提条件,当事人的列法就不适用本条司法解释。根据《婚姻法解释
(一)》第七条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除利害关系人外,还有婚姻关系当事人本身。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为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案件中,当事人的列法也不在本条司法解释规定之列。
(2)利害关系人作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的案件中,婚姻关系当事人应列为被申请人。这是因为人民拟作出的关于婚姻关系效力的判决,与申请所针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婚姻关系的合法性直接受该判决的约束,因此,应当将其列为案件的被申请人。
(3)通过规定当事人的列法,可明确在婚姻关系当事人中的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仍然可以请求人民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4)规定夫妻一方死亡的,以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经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这是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自始无效。婚姻当事人虽然具有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但未经人民经过诉讼程序作出无效婚姻宣告之前,其婚姻还是因形式上的有效而有效的。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关系归于终止,必然会发生继承等法律后果,在婚姻未被宣告无效之前,其生存的一方可基于婚姻产生的特殊人身关系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死者的财产分配等。一旦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中生存的一方与死者之间曾经拥有的配偶身份关系就会丧失,同时丧失其作为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其与死者亲属间的姻亲关系也归于消灭。因此,为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在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申请宣告其婚姻无效。由于人民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就婚姻关系合法性作出的判决,对夫妻中生存的一方曾经拥有的配偶身份具有直接的约束力,所以,应当将其列为案件的被申请人。在夫妻双方均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可以不列被申请人,是因为在这类案件中实际上并不存在受判决直接约束的民事主体。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目的,不是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而要求一方当事人履行某种民事义务或承担民事责任,只是为了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从而产生让特定的婚姻关系归于无效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婚姻关系当事人均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列被申请人。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重婚的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有时亦指因上述行为而形成的违法婚姻。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如果有重婚行为,就符合成立无效婚姻的条件。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具体来说,是指如下情形:
(1)无法矫正的官畸形,患者婚后不能进行正常的性生活的
(2) 患有可能严重危害配偶身体健康的疾病
例如,麻风病、性传播疾病未经治愈前不能结婚。婚后可能导致对方感染疾病,或一旦怀孕对孕妇或后代健康都不利的疾病。
(3)严重遗传病和先天畸形
例如,先天性痴呆、精神分裂症等。这些疾病目前尚无有效治疗,但会把疾病通过不同方式传给后代。
(4)男女双方近亲中都有人患同一遗传病的
这主要是指隐性遗传病和某些多基因遗传病。例如先天性聋哑、全身性白化病等。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似乎并无病态,但很可能都是同遗传病基因携带者,这些人不宜结婚,一旦结婚,子女中发生遗传病的可能性极大。
(5)严重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与躁狂抑郁性精神病。
须经治疗好转并且两年以上没有复发才能考虑结婚。因为这两种疾病具有一定的遗传性,患者子女发病机会明显高于一般人群。如夫妻双方都患这类疾病,即使治愈后,生育的子女发病机会也多。
(6)重症智力低下者,原因可能有遗传的与非遗传的
他们即使结婚,也不能识别自己的配偶,无法承担婚姻、家庭的责任与义务。如果是遗传性智力低下就更不应该结婚,以免影响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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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判决能否再审
10w+浏览2023-09-16
婚姻无效诉讼纠纷应当应该如何进行解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婚姻无效诉讼纠纷应当如何进行解决
可以通过诉讼解决。通过诉讼解决无效婚姻纠纷时,要确定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或请求权主体范围,无效婚姻的被申请主体及其诉讼主体的确定。
1、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申请人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另外,重婚包括双方均有配偶的重婚和一方无配偶与已有配偶者的重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是重婚的犯罪主体。但是,从婚姻法角度讲,无论无配偶的一方是否明知,是善意还是恶意,都是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度,对其婚姻无效的认定都没有任何影响。只是此时因重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还应包括合法婚姻当事人。还有,人民在审理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案件时,涉及到财产处理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以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以保护其合法的财产权益。
(2)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和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和其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和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2、无效婚姻的被申请主体及其诉讼主体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六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的规定,应从如下几方面掌握:
(1)适用范围的限制。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是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提出的,离开这一前提条件,当事人的列法就不适用本条司法解释。根据《婚姻法解释
(一)》第七条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除利害关系人外,还有婚姻关系当事人本身。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为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案件中,当事人的列法也不在本条司法解释规定之列。
(2)利害关系人作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的案件中,婚姻关系当事人应列为被申请人。这是因为人民拟作出的关于婚姻关系效力的判决,与申请所针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婚姻关系的合法性直接受该判决的约束,因此,应当将其列为案件的被申请人。
(3)通过规定当事人的列法,可明确在婚姻关系当事人中的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仍然可以请求人民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4)规定夫妻一方死亡的,以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经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这是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自始无效。婚姻当事人虽然具有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但未经人民经过诉讼程序作出无效婚姻宣告之前,其婚姻还是因形式上的有效而有效的。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关系归于终止,必然会发生继承等法律后果,在婚姻未被宣告无效之前,其生存的一方可基于婚姻产生的特殊人身关系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死者的财产分配等。一旦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中生存的一方与死者之间曾经拥有的配偶身份关系就会丧失,同时丧失其作为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其与死者亲属间的姻亲关系也归于消灭。因此,为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在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申请宣告其婚姻无效。由于人民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就婚姻关系合法性作出的判决,对夫妻中生存的一方曾经拥有的配偶身份具有直接的约束力,所以,应当将其列为案件的被申请人。在夫妻双方均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可以不列被申请人,是因为在这类案件中实际上并不存在受判决直接约束的民事主体。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目的,不是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而要求一方当事人履行某种民事义务或承担民事责任,只是为了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从而产生让特定的婚姻关系归于无效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婚姻关系当事人均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列被申请人。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重婚的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有时亦指因上述行为而形成的违法婚姻。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如果有重婚行为,就符合成立无效婚姻的条件。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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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麻风病、性传播疾病未经治愈前不能结婚。婚后可能导致对方感染疾病,或一旦怀孕对孕妇或后代健康都不利的疾病。
(3)严重遗传病和先天畸形
例如,先天性痴呆、精神分裂症等。这些疾病目前尚无有效治疗,但会把疾病通过不同方式传给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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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主要是指隐性遗传病和某些多基因遗传病。例如先天性聋哑、全身性白化病等。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似乎并无病态,但很可能都是同遗传病基因携带者,这些人不宜结婚,一旦结婚,子女中发生遗传病的可能性极大。
(5)严重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与躁狂抑郁性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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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无效诉讼纠纷应当如何进行解决
可以通过诉讼解决。通过诉讼解决无效婚姻纠纷时,要确定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或请求权主体范围,无效婚姻的被申请主体及其诉讼主体的确定。
1、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申请人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另外,重婚包括双方均有配偶的重婚和一方无配偶与已有配偶者的重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是重婚的犯罪主体。但是,从婚姻法角度讲,无论无配偶的一方是否明知,是善意还是恶意,都是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度,对其婚姻无效的认定都没有任何影响。只是此时因重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还应包括合法婚姻当事人。还有,人民在审理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案件时,涉及到财产处理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以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以保护其合法的财产权益。
(2)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和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和其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和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2、无效婚姻的被申请主体及其诉讼主体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六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的规定,应从如下几方面掌握:
(1)适用范围的限制。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是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提出的,离开这一前提条件,当事人的列法就不适用本条司法解释。根据《婚姻法解释
(一)》第七条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除利害关系人外,还有婚姻关系当事人本身。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为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案件中,当事人的列法也不在本条司法解释规定之列。
(2)利害关系人作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的案件中,婚姻关系当事人应列为被申请人。这是因为人民拟作出的关于婚姻关系效力的判决,与申请所针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婚姻关系的合法性直接受该判决的约束,因此,应当将其列为案件的被申请人。
(3)通过规定当事人的列法,可明确在婚姻关系当事人中的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仍然可以请求人民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4)规定夫妻一方死亡的,以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经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这是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自始无效。婚姻当事人虽然具有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但未经人民经过诉讼程序作出无效婚姻宣告之前,其婚姻还是因形式上的有效而有效的。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关系归于终止,必然会发生继承等法律后果,在婚姻未被宣告无效之前,其生存的一方可基于婚姻产生的特殊人身关系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死者的财产分配等。一旦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中生存的一方与死者之间曾经拥有的配偶身份关系就会丧失,同时丧失其作为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其与死者亲属间的姻亲关系也归于消灭。因此,为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在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申请宣告其婚姻无效。由于人民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就婚姻关系合法性作出的判决,对夫妻中生存的一方曾经拥有的配偶身份具有直接的约束力,所以,应当将其列为案件的被申请人。在夫妻双方均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可以不列被申请人,是因为在这类案件中实际上并不存在受判决直接约束的民事主体。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目的,不是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而要求一方当事人履行某种民事义务或承担民事责任,只是为了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从而产生让特定的婚姻关系归于无效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婚姻关系当事人均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列被申请人。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重婚的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有时亦指因上述行为而形成的违法婚姻。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如果有重婚行为,就符合成立无效婚姻的条件。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具体来说,是指如下情形:
(1)无法矫正的官畸形,患者婚后不能进行正常的性生活的
(2) 患有可能严重危害配偶身体健康的疾病
例如,麻风病、性传播疾病未经治愈前不能结婚。婚后可能导致对方感染疾病,或一旦怀孕对孕妇或后代健康都不利的疾病。
(3)严重遗传病和先天畸形
例如,先天性痴呆、精神分裂症等。这些疾病目前尚无有效治疗,但会把疾病通过不同方式传给后代。
(4)男女双方近亲中都有人患同一遗传病的
这主要是指隐性遗传病和某些多基因遗传病。例如先天性聋哑、全身性白化病等。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似乎并无病态,但很可能都是同遗传病基因携带者,这些人不宜结婚,一旦结婚,子女中发生遗传病的可能性极大。
(5)严重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与躁狂抑郁性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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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诉讼解决。通过诉讼解决无效婚姻纠纷时,要确定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或请求权主体范围,无效婚姻的被申请主体及其诉讼主体的确定。
1、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申请人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另外,重婚包括双方均有配偶的重婚和一方无配偶与已有配偶者的重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是重婚的犯罪主体。但是,从婚姻法角度讲,无论无配偶的一方是否明知,是善意还是恶意,都是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度,对其婚姻无效的认定都没有任何影响。只是此时因重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还应包括合法婚姻当事人。还有,人民在审理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案件时,涉及到财产处理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以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以保护其合法的财产权益。
(2)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和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和其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和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2、无效婚姻的被申请主体及其诉讼主体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六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的规定,应从如下几方面掌握:
(1)适用范围的限制。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是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提出的,离开这一前提条件,当事人的列法就不适用本条司法解释。根据《婚姻法解释
(一)》第七条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除利害关系人外,还有婚姻关系当事人本身。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为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案件中,当事人的列法也不在本条司法解释规定之列。
(2)利害关系人作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的案件中,婚姻关系当事人应列为被申请人。这是因为人民拟作出的关于婚姻关系效力的判决,与申请所针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婚姻关系的合法性直接受该判决的约束,因此,应当将其列为案件的被申请人。
(3)通过规定当事人的列法,可明确在婚姻关系当事人中的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仍然可以请求人民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4)规定夫妻一方死亡的,以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经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这是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自始无效。婚姻当事人虽然具有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但未经人民经过诉讼程序作出无效婚姻宣告之前,其婚姻还是因形式上的有效而有效的。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关系归于终止,必然会发生继承等法律后果,在婚姻未被宣告无效之前,其生存的一方可基于婚姻产生的特殊人身关系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死者的财产分配等。一旦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中生存的一方与死者之间曾经拥有的配偶身份关系就会丧失,同时丧失其作为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其与死者亲属间的姻亲关系也归于消灭。因此,为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在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申请宣告其婚姻无效。由于人民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就婚姻关系合法性作出的判决,对夫妻中生存的一方曾经拥有的配偶身份具有直接的约束力,所以,应当将其列为案件的被申请人。在夫妻双方均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可以不列被申请人,是因为在这类案件中实际上并不存在受判决直接约束的民事主体。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目的,不是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而要求一方当事人履行某种民事义务或承担民事责任,只是为了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从而产生让特定的婚姻关系归于无效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婚姻关系当事人均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列被申请人。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重婚的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有时亦指因上述行为而形成的违法婚姻。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如果有重婚行为,就符合成立无效婚姻的条件。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具体来说,是指如下情形:
(1)无法矫正的官畸形,患者婚后不能进行正常的性生活的
(2) 患有可能严重危害配偶身体健康的疾病
例如,麻风病、性传播疾病未经治愈前不能结婚。婚后可能导致对方感染疾病,或一旦怀孕对孕妇或后代健康都不利的疾病。
(3)严重遗传病和先天畸形
例如,先天性痴呆、精神分裂症等。这些疾病目前尚无有效治疗,但会把疾病通过不同方式传给后代。
(4)男女双方近亲中都有人患同一遗传病的
这主要是指隐性遗传病和某些多基因遗传病。例如先天性聋哑、全身性白化病等。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似乎并无病态,但很可能都是同遗传病基因携带者,这些人不宜结婚,一旦结婚,子女中发生遗传病的可能性极大。
(5)严重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与躁狂抑郁性精神病。
须经治疗好转并且两年以上没有复发才能考虑结婚。因为这两种疾病具有一定的遗传性,患者子女发病机会明显高于一般人群。如夫妻双方都患这类疾病,即使治愈后,生育的子女发病机会也多。
(6)重症智力低下者,原因可能有遗传的与非遗传的
他们即使结婚,也不能识别自己的配偶,无法承担婚姻、家庭的责任与义务。如果是遗传性智力低下就更不应该结婚,以免影响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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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纠纷应当如何进行解决
8.1w浏览2023-09-02
婚姻无效诉讼纠纷应当应该如何进行解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婚姻无效诉讼纠纷应当如何进行解决
可以通过诉讼解决。通过诉讼解决无效婚姻纠纷时,要确定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或请求权主体范围,无效婚姻的被申请主体及其诉讼主体的确定。
1、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申请人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另外,重婚包括双方均有配偶的重婚和一方无配偶与已有配偶者的重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是重婚的犯罪主体。但是,从婚姻法角度讲,无论无配偶的一方是否明知,是善意还是恶意,都是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度,对其婚姻无效的认定都没有任何影响。只是此时因重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还应包括合法婚姻当事人。还有,人民在审理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案件时,涉及到财产处理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以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以保护其合法的财产权益。
(2)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和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和其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和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2、无效婚姻的被申请主体及其诉讼主体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六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的规定,应从如下几方面掌握:
(1)适用范围的限制。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是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提出的,离开这一前提条件,当事人的列法就不适用本条司法解释。根据《婚姻法解释
(一)》第七条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除利害关系人外,还有婚姻关系当事人本身。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为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案件中,当事人的列法也不在本条司法解释规定之列。
(2)利害关系人作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的案件中,婚姻关系当事人应列为被申请人。这是因为人民拟作出的关于婚姻关系效力的判决,与申请所针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婚姻关系的合法性直接受该判决的约束,因此,应当将其列为案件的被申请人。
(3)通过规定当事人的列法,可明确在婚姻关系当事人中的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仍然可以请求人民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4)规定夫妻一方死亡的,以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经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这是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自始无效。婚姻当事人虽然具有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但未经人民经过诉讼程序作出无效婚姻宣告之前,其婚姻还是因形式上的有效而有效的。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关系归于终止,必然会发生继承等法律后果,在婚姻未被宣告无效之前,其生存的一方可基于婚姻产生的特殊人身关系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死者的财产分配等。一旦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中生存的一方与死者之间曾经拥有的配偶身份关系就会丧失,同时丧失其作为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其与死者亲属间的姻亲关系也归于消灭。因此,为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在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申请宣告其婚姻无效。由于人民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就婚姻关系合法性作出的判决,对夫妻中生存的一方曾经拥有的配偶身份具有直接的约束力,所以,应当将其列为案件的被申请人。在夫妻双方均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可以不列被申请人,是因为在这类案件中实际上并不存在受判决直接约束的民事主体。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目的,不是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而要求一方当事人履行某种民事义务或承担民事责任,只是为了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从而产生让特定的婚姻关系归于无效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婚姻关系当事人均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列被申请人。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重婚的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有时亦指因上述行为而形成的违法婚姻。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如果有重婚行为,就符合成立无效婚姻的条件。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具体来说,是指如下情形:
(1)无法矫正的官畸形,患者婚后不能进行正常的性生活的
(2) 患有可能严重危害配偶身体健康的疾病
例如,麻风病、性传播疾病未经治愈前不能结婚。婚后可能导致对方感染疾病,或一旦怀孕对孕妇或后代健康都不利的疾病。
(3)严重遗传病和先天畸形
例如,先天性痴呆、精神分裂症等。这些疾病目前尚无有效治疗,但会把疾病通过不同方式传给后代。
(4)男女双方近亲中都有人患同一遗传病的
这主要是指隐性遗传病和某些多基因遗传病。例如先天性聋哑、全身性白化病等。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似乎并无病态,但很可能都是同遗传病基因携带者,这些人不宜结婚,一旦结婚,子女中发生遗传病的可能性极大。
(5)严重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与躁狂抑郁性精神病。
须经治疗好转并且两年以上没有复发才能考虑结婚。因为这两种疾病具有一定的遗传性,患者子女发病机会明显高于一般人群。如夫妻双方都患这类疾病,即使治愈后,生育的子女发病机会也多。
(6)重症智力低下者,原因可能有遗传的与非遗传的
他们即使结婚,也不能识别自己的配偶,无法承担婚姻、家庭的责任与义务。如果是遗传性智力低下就更不应该结婚,以免影响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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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是否需要法院判决书
10w+浏览2023-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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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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