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下列类型的财产不能用来抵偿
债务: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财产;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的财产;没有剩余
抵押或
质押价值的财产等。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
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
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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