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
清算的,若给公司造成了
财产损失就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
董事和
控股股东属于清算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
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
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
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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