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可以。
对于
团伙犯罪案件,如果
侦查机关在前期只是抓获了部分
犯罪嫌疑人,有部分犯罪嫌疑人没有归案,并且在较短的时间内也可能暂时无法将漏网的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的,为避免对现有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出现
超期羁押的情况,如果现有
证据已经可以足以证明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构成
犯罪、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的,可以先行就现有证据对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结案,并移送检察院
审查起诉。
之后,再由检察向法院
提起公诉,并由法院进行
开庭审理和判决。
至于对未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应由侦查机关继续采取通缉等侦查措施,以确保尽早抓捕归案,在归案后可再另行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
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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