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可以。
本案中
代位权有一定的特殊性,即其所涉及的两个合同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离开其中的任一个合同,另一个合同就变得没有意义,也无法履行。
因此,第三人对被告所享有的债权与原告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在数额上应当是一致的,也可以说,后者是由前者决定的。
第三人不能行使
同时履行抗辩权,未经原告同意,也不得抵销。
故此,原告有权就被告所欠第三人的全部
工程款及其利息行使代位权。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535条
因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
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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