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合同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适用于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数种类型合同包括:
(1)须存在源自同一具有双向义务关系及相应权利与义务的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债务债务;
(2)对方尚未顺利完成其应对的债务履行或未能做出任何有利于债务履行的声明提议;
(3)两方之间的各自债务均已到达应该清偿的期限阶段;
(4)对方向我方所作出的对应给付款项存在明确和可能的履行能力。
在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具体实践过程中,当事人应首先具备善意这一前提条件,即确认对方未履行其债务的行为已经极其严重,已足够导致自身的同种类债务履行的安全性遭受极大威胁,甚至有可能影响到自身履行债务的原本之目的的实现。
这种未能履行的行为可能涉及到完全不履行、不全面履行或者只是部分履行等不同状态,但必须是存在着重大缺陷和不足之处的。
唯有在满足以上几个特定条件之下,才能依法享有并使用到同时履行抗辩权这一法律工具。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哪些合同可撤销合同
首先,对于因存在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我们要特别注意。
“重大误解”这一概念指出,行为人可能由于对某一行为的定性、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标的物的品质、型号、尺寸以及数量等方面产生了误解(误判),使得最终的行为结果与自身期望的意思发生背离,进而导致了较大程度的损失。
其次,我们也要关注因显失公平而签订的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指的是在某种紧急或缺乏经验的情形下签订的对自己极为不利的合同。
再者,某些合同是因为受到了欺诈因素而签订的。
“欺诈”在此指的就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向另一方传递虚构信息,或故意掩盖某些真实现象,从而诱导对方做出错误决策的行为。
此外,在订立合同时,也有可能受到来自外界的压力甚至恐吓所影响。
这就涉及到“胁迫”问题,即在风暴雨点般的威胁和强压之下,人们会本能地感到胆战心惊,从而产生了非真实的情绪表达反应。
最后,当一方处于窘境或是危机之中时,就很容易被另一方所操控,从而被迫接受对其极不利的妥协条件。
这种行为便称为“乘人之危”。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同时履行抗辩权”系适用于双务合同的特有概念,在实际情况中,需确保双方所负之债须同时到期且其中任一方尚未完成其债务的履行。举例如在对方丧失履行能力或者有明确违约行为之时。在适用抗辩权方面,我们必须秉持善意原则,即对方实施行为造成的影响已经对我方债务履行构成严重威胁。在此前提下,违约行为可能包括完全未能履行、部分履行或存在重大瑕疵等情形。唯有在上述所有条件均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我们才能够合法地运用这一法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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