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法人被强制执行后,其财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的,可以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
出资的股东作为
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
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
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债务,
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
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
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
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
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
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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