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公司设立期间,发起人可以通过合意解除公司设立协议的方式,终止设立公司。
协议解除产生公司设立失败的后果,因此,发起人负有返还已经缴纳
出资款的义务,发起人应按照出资人已经缴纳的份额返还相应的出资款,并对设立费用等进行
清算。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
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
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
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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