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用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并占有自用的情况下罪与非罪的界定。
行为人用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并占有自用的情况下,符合以下二种情形的即构成
犯罪。(1)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在贷款到期或者行为人
骗取贷款后未按贷款合同的约定运用资金经金融部门
催收后仍不能如期归还达到一定数额的或贷款时以及以后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而且进行骗取贷款时没有
非法占有之目的,构成
骗取贷款罪;(2)进行骗取贷款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且骗取的贷款数额达到较大程度的,构成
贷款诈骗罪。关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001年1月21日的《全国法院审理
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作出了明确的答复:“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
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
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
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构成此罪并不以贷款到期为前提条件。因此,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无罪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