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首先,律师可以
会见犯罪嫌疑人。2、其次,
办理取保候审。3、和办案机关沟通。4、
代理申诉控告。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侵害
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辩护律师可以为其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受侵害可能来自于人身,也可能来自于财产。
对于人身受到伤害的,辩护律师可及时的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对于财产方面,如果犯罪嫌疑人签署
授权委托书。辩护律师可代为领取其被扣押在办案机关的财物。5、提交辩护意见。辩护绿丝在了解到案件的基本情况之后,可将自己的法律意见书写成书面材料提交给办案机关,就像在
审查起诉阶段提交辩护意见,审判阶段提交
辩护词一样,这些书面材料还是很有必要的。当然除了这些材料,还可以提交申诉控告材料,
取保候审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书等。这些书面材料一方面是记录
律师辩护过程的一个记录,另一方面,放到卷宗中,日后也会成为案件审查的依据。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向
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
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
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
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
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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