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借款应按下列标准予以认定: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借款是夫妻因日常生活所产生的
债务,为
夫妻共同债务;
非因日常生活所需产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相互拥有家事
代理权,所以对于因为日常生活需要所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
个人债务向
债务人的配偶
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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