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一般可以通过推翻原来的供词进行
翻供。翻供包括否认型翻供和辩解型翻供两种形式,前者系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地推翻原供认的
犯罪事实;后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不否认事实但提出一些足以影响
犯罪成立的新辩解,辩解事实导致原供的改变。
【法律依据内容】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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