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以及有意向留给后人的
立遗嘱者们:
请您首先明白,我们所提供的律师
遗嘱见证服务包含了以下早期步骤:
一是于签署相关协议前,先了解您及
遗嘱主人的真实意愿,并需要您的
身份证明文件和
财产证明的核实事件;
二是对你们准备的遗嘱进行审查评估;
三是用最佳方式为您解决问题并进行调查取证;
四是接受您的来临,并做好详细记录;
五是按照我们公
证人的要求为代书人和
见证人做笔录;
六是最终制作出具备法律效应的见证证明,一共分发三份。
其中一份将留给您,而另外两个副本则用于我们律所的备案工作。
请记住,根据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遗嘱的代书必须要有两名见证人监督,并且其中至少一位见证人需要代替书写,同时需要由遗嘱者本人、代书者和所有见证人共同签字确认,具体日期也应详细注明。
此外,符合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的要求,即在危急情况下,遗嘱者有权作出
口头遗嘱。
但请注意,这里同样强调需两名见证人在场,且只有在离开危急状况后并能通过书面或录音录像的形式重新确立遗嘱时,之前口头订立的遗嘱才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