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犯罪嫌疑人在获得
取保候审期间再度触犯法律规范,将被勒令撤销原先所申请的取保候审措施,并对涉及的新罪实施
逮捕具体行动。
在这之后,将会针对这两起罪行分別进行深入判治,并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实施合并处罚原则进行合理裁量。
至于在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授权决定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则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该措施;
在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情形中,或是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在处理国家安全机关移交的犯罪案件过程中所决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均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其具体执行工作。
而对于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启动
取保候审程序的决定,应对其提出符合要求的保
证人或交纳相应的
保证金作为保障。
同一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议接受取保候审的,只允许同时采用保证人担保或保证金保证中的其中一种方式。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
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