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使用
婚前财产在婚后购得的房产,并非均被视为婚姻期间的
共有财产。
关于此类场景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我们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以下为几种常见情况的解析:
1.若使用了某一方的婚前财产进行
购房,而且该购买行为属于全额
出资,且房地产所有权证上仅登记了
当事人自身的姓名,则房产将被视作该方的单独所有物。
2.当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在
结婚后,以其婚前留存在银行的存款购
买房产时,其实质是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变。
然而,这并不会改变财产的本质属性,因为它们的价格确认和价值获取均发生在婚前阶段,不会由于婚姻关系的持续而产生任何变化。
3.若是在购房过程中,当事人只支付了首付,然后与配偶共同承担贷款,那么尚未还清的剩余款项以及房地产增值的部分将仍被认定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
4.夫妻双方可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协商决定获得的收入及
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拥有,或是共同享有,甚至可以部分由各自持有,部分由双方共享。
这种协议应通过正式的
书面形式订立。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这种方式确立的婚前和
婚后财产分配,对双方均具约束力。
5.若使用某一方的婚前财产购买房产,但
购房合同上同时登记了夫妻二人的名字,或者是仅登记了另一方的名字,此时无论哪种情形,该房产均归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不能被视作单方面的个人财富。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