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存疑不起诉”,或可称之为“
证据不足的不起诉”。
这乃是检察机关在对相关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之后,发现仍有证据不足,不足以为起诉条件时,所做出的不起诉裁决。
这种情况下,若有以下任意一种状况存在,即不能断言
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体现了证据不足并不符合起诉条件:
(1)所有用来证实犯罪行为的证据都存在着令人困惑乃至无法查证的确切性及真实性的问题;
(2)构成犯罪的基本要素,即
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来证明其确实存在;
(3)所有用于证明犯罪行为的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无法被合理地排除;
(4)依据已有的证据推导出的结论在其他可能性中并非唯一,存在其他可能的可能性。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