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购置房屋是否归属
共同财产,这一问题需依据具体情况而判定。
通常来说,以下三种情形可供参考:
首先,如果婚前某一方全额
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且
产权证上只列明其个人名字,那么这套房子就应当被认为是这个人的
私人财产,并不包括在我们常说的共同财产范畴之中;
其次,假若在领证之前,一方已经支付了该住房的部分款项,并且它的资
产证明已经记录在他/她自己的名义之下,然而在婚后,这个家庭使用他们的
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剩余的
房屋贷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套住房就属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再者,如果在未
结婚之前,配偶双方都共同参与了
购房投资,那么这个房地产项目就应该视为共同财产。
需要强调的是,共同财产在这里指的就是法律认可的在夫妻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拥有的所有财产。
无论是物质形式的财富、货币形式的金钱还是抽象形态的
知识产权,只要是被双方共享
使用权的财产,均适用本条款。
在理想状态下,当夫妇进行
财产分割时,应参考国家相关
法规运用合适的衡量尺度进行合理分配。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
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