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辈背负
高利贷后离去,其子女在法律上是否应肩负还款之责这一问题,需依照具体情境来判定。
需要注意的是,凡超过
合同订立之时起满一年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者,皆可被视为高利贷,此等超额部分将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本质上
债务人对此无需支付任何款项;
然而就本金与合法利息而言,倘若债务人离世,其子女是否有义务代为履行则须依据以下三种不同情形进行分析:
1.如原父辈系无民事或有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同时,其子女身为
法定监护人,那么根据规定,这些子女们便有代替偿还
债务的法定义务。
2.如前述原父辈具备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理所当然需对自身的行为负责并承受相应后果,因此,他们的子女并无义务代替其父辈偿还债务。
3.考虑到各种情况,如果前述原父辈不幸去世,而他们的子女身为合法
继承人,待
继承完毕死者所有遗产之后,应承担遗产价值范围内债务的清偿责任。
未来遗产超过遗产范围的那部分,他们的子女无需承担偿还义务。
进一步来说,子女如选择
放弃继承,自然可以免除此类偿还责任。
此外,如果子女主动意愿欲为父辈尽这笔债务偿还之责,鉴于法律也并不禁止,所以这种行为也是允许存在的。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
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