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了可请求
退还彩礼的三大情况:
第一,当双方尚未完成
婚姻登记之时;
第二,尽管完成了登记手续,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共同生活,最终走向
离婚;
第三,在订婚前给予的
彩礼致使赠与人的生活陷入困境,在
离婚诉讼中可依据此理由请求退还彩礼。
然而,假使双方虽然未进行法定婚姻登记,却以合法夫妻的身份共度了较长时间,倘若在婚约解除之后,男方提出让女方对其赠与的彩礼进行归还,此时我们不能仅依照法律的规定片面地作出决定,要求女方返还男方资产,而应全面理解和考量女方在此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需要注意到以下几种不应视为退还彩礼的情形:
首先,已经领取
结婚证并共
同居住的夫妇;
其次,男女双方在未完成正式的婚姻登记前,便已共同生活超过两年之久;
再者,男女双方在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的前提下,长期共同生活且育有子女;
此外,男女双方在未进行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共同生活,而收到的彩礼确实用于了彼此的日常生活开销。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