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上是否存在虐待
监护人罪这一问题,我可以肯定地回答您,事实情况并非如此。
实际上,我们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仅仅存在一个与此相关的罪行名词,即“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所谓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那些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病患以及残障人士等需要承担监护或看护义务的人群,实施了严重侵犯他们权益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已经达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如果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六十五岁以上的老年朋友、患有疾病的患者或是肢体功能不健全的残障人士等,其
监护权被滥用且程度恶劣的话,那么这些行为人将会面临着最高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严厉惩罚;
如果当事人系以单位名义所犯下上述罪行,单位将被判处
罚金,而直接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将分别依照本条文的既定原则接受相应的法律惩处。
在出现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情形下,如同时引发了其他类型的犯罪行为,则应按照法律规定中的严重程度予以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