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在
试用期间
加班而未得到相应的
加班费用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尽管处在试用期内的员工,在享受员工权利方面与其他正式员工有所差异,但他们也应承担起相应的员工义务。
以下,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简称《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简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来解析这一问题:
如果用人单位决定将试用期工作日延长(即超过标准工时),那就应以不低于
劳动合同规定的该
劳动者每小时工资标准的150%为基数向其支付工资;
如果该员工被派遣从事休息日的工作,那么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补休;
若无法安排补休,则应该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该劳动者每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向其发放薪资;
最后,若在
法定节假日进行了工作,那么其薪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该劳动者每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来计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