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虚假材料贷款所涉责任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和分析,其可能涉及到多个
违法或不当行为,具体如下:
1.当您能够轻松地证明相关材料存在人为制造虚构的情况时,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仍然给予
放贷的决定可能会使自身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即使银行也要负责,但由于这种贷款行为属于非法收入,因此
贷款人仍然需要偿还欠款;
2.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即难以证明相关材料是否存在
伪造的情况,假设是申请人蓄意为之,有意通过提供虚假资料获得较高额度的贷款,且存在借得款项后未能如约还款的可能性。
在此情况下,责任应由申请人完全承担;
3.如果申请人发现自己个人身份被人恶意盗用并以此来
申请贷款,那么就意味着其实施的申请资料存在虚假成分,并且在银行未发现这一问题的前提下,银行的审核部门可能需要承担相关
连带责任。
此外,通过提供虚假资料试图获得贷款的手段一旦涉及金额较大,极有可能会触犯
贷款诈骗罪。
据我国《
刑法》规定:
“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各种
欺诈手段非法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达到一定程度便是诈骗罪”。
对此,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捏造事实,
虚假陈述获取贷款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获取贷款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档获取贷款的;
(4)利用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为
担保或者
抵押物价值超过限定标准进行重复担保的;
以及(5)采用其他方法
骗取贷款的行为。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
债务人不能履行
债务时,由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为一般
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
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
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
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
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