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禁止探视的条款一般被视为无效。
众所周知,父爱如山,母爱似水,即使父母因为种种原因结束婚姻,他们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也无法因此而彻底隔断。
离婚之后,孩子无论是跟随父亲或者母亲生活,他始终是亲生父母的宝贝。
当夫妻选择离婚,未亲自
抚养子女的一方同样享有人身法庭赋予的探望子女的法定权益,并承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对于探望方式、时间的敲定,则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来决定,若协商不能达成共识,最后还要依赖于法律作出决断。
关于
抚养权变更的相关情况如下所述:
首先,原有抚养人因为患上严重疾病或遭受
意外伤害,导致无法再尽到养育责任;
其次,如果原有抚养人对待子女态度恶劣,例如实施虐待儿童的行为,亦或是他与孩子共同生活对孩子的身心发展带来了严重不利影响;
此外,对于年龄较大已达到八周岁及以上的
未成年人,如果自愿选择跟随另一方生活,而在此同时,对方又具备
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和
行为能力的话,可尝试
申请变更抚养权;
最后,若有其他充分且必要的理由,也允许提出抚养权变更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