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阅读者们:
关于在产期给予女性员工搬迁至新岗位一事,这里有必要强调一点,即这项决定必须开展有效的交流协商。
在孕妇无法适应原先所承担的工作时,雇主应该基于
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诊断证明,酌情减免部分工作量,或优雅地安排其他更适合她们的任务。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不能适应”这一词组的含义,实际上它更多地指向因为孕期而产生的短暂不适,其基本诱因属于生理性。
当孕育周期结束,相信这些孕妇定能重新找回工作节奏。
然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在产期无法适应原有工作内容的女性员工来说,搬迁至新岗位确实存在一些必要性。
但是请各位铭记,任何转移都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并具备合理性,务必仔细评估调动前后的工作特点、强度及薪资水平等多个重要因素。
如果在变动后的环境岗位中,工作内容的差异显著扩大,工作强度不仅没有下降反而上升的话,那么这次迁移很可能就不具有合理性了。
在此还要补充的是,进行岗位变更的流程也必须完全符合法律
法规,也就是说,变更成功与否需要得到双方的共同确认。
在未经孕妇同意的情况下,雇佣方不得擅自变更相关职位。
请您耐心阅读以下特别条款:
如果这位女员工在怀孕之前从事的是某些特定岗位——包括:
(1)在含有铅、汞、苯以及镉等有害物质的工作场所,超过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或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岗位的工作;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4)按照《高处作业分级标准》进行的高处作业;
(5)按照《冷水作业分级标准》进行的冷水作业;
(6)按照《低温作业分级标准》进行的低温作业;
(7)按照《高温作业分级标准》进行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8)按照《噪声作业分级标准》进行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9)按照《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进行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以及(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内作业或者潜水作业,强烈震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等、下蹲的作业,,在得知她已怀孕后,,我们必须对其工作岗位进行相应的调整,使其离开那些被禁止的工作岗位。
敬请广大读者理解并尊重以上规定,让我们携手共进,努力创造和谐、安全、稳定的工作氛围!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