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过程中,我们总体遵循以下程序机制:
首先,公众法院在接收到
刑事案件之后,将会礼貌地告知受到物质损失的
被害人或者其他法律赋予权利的人士有启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渠道。
其次,如果在侦查、预审、
审查起诉阶段,有人权提出的
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已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那么在刑事案件提
起诉讼后,人
民法院应根据情况按附带民事诉讼方式予以受理。
再者,如果在侦查、起诉阶段经过公检两机关的努力,双方
当事人达成共识并已经履行。
但被害人仍然坚决要求对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亦可受理此类请求。
此外,当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讼的
起诉状,或者接到口头起诉之后,会进行严格的审查工作,并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启动
立案程序的决策。
这个程序应符合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若不符合则可能需要裁定予以驳回。
在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之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向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发送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副本,同时根据刑事案件的
审理期限来确定被告人提交书面
答辩状的截止日期。
在
开庭审理案件之前,人民法院将会向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与被告发出
传票,以确保他们都能按照规定的日期参加庭审。
这里的被告,既包括尚未被
羁押的被告人,也包含了刑事案件被告人以外的其他被告。
若原告因无正当理由而不出席庭审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应视为其主动放弃诉求,法院才能按规定进行审判。
此种情况下,被告人如不出席庭审,可以采用民事
拘留等
强制措施。
最后,附带
民事诉讼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应对自身所提出的主张承担
举证责任。
对于由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引发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审理并进行调解,调解应基于自愿、合法的基础进行。
如果通过调解达成了共识,
审判人员应尽快制定调解书,并且该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便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若调解难以达成,或在调解书发出后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
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
人死亡或者丧失
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
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
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