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若在子女婚姻成立前父母为子女双方购买了房产,此种情况下可以被合理地视为父母向子女本人的私人
赠予行为,这与子女婚后的配偶并无直接关联;
其次,对于子女
结婚后,父母为他们
购房提供了资金支持的案例,此时应视为父母对子女及他们各自配偶的赠予,当子女选择以
离婚方式结束婚姻关系时,此类资金应当按照
夫妻共同财产标准进行分配和处理;
最后,若父母在子女婚姻建立后为其两人购置房屋,并且在此过程中父母已明确表示只赠送给自己的子或女,那么此套房产就可以被归类为子女单独享有的财产,并不包含于夫妻共同财产之中,当他们选择离婚来结束这段婚姻时,此房产亦不会参与到
财产分割环节之中。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