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
法规,妇女怀孕确实可以作为判缓
处罚的依据,然而这并非是唯一的判缓因素。
实际上,在决定是否判缓前提下,还需要综合考虑诸多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其他条件,例如
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否会对
证据造成破坏以及是否存在
串供的可能等等。
同时,
缓刑的运用范围要求
犯罪主体为
有期徒刑(含多个
罪名共处时需综合考虑,若其中某一罪名包含了从轻判缓的因素,则应当遵照吸收原则来处理,使得对于缓刑的判决得以生效)、
拘役等
刑法期限较短的犯人。
此外,如果
犯罪分子在
缓刑期间具备良好的改造表现且法院经过评估后认为继续暂不实施原判决可能不会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
或者犯罪主体并不属于
累犯以及
犯罪团伙的主要领导者,这些都可以成为缓刑审批的有利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提及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不是指法律规定的刑期,而是实际定罪
量刑结果。
即使所犯重罪的
法定刑期为中期或长期,但若犯罪者有符合
减轻处罚标准的情节,并且实际判处的刑期为3年以下,那么也是可以得到缓刑的判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