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几种可能导致青少年
抚养费用得以减轻或者豁免的情况:
1.若孩子的父母中的一位因为长期疾病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使得家庭经济来源受到严重影响,以至于家庭无法按照原先约定好的金额支付孩子的
抚养费用,同时,无抚养能力的那位家长却有能力承担这部分费用;
2.若父母中的一位因
触犯法律被判处监禁或者改造,他们的原本支付抚养费的能力也随之丧失;
3.若是在孩子的
父母离婚后,其中抚养孩子的一方选择再次步入婚姻殿堂,而他或者她的新伴侣有意愿承担该孩子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大部分甚至全部,那么这个时候,原本有抚养费支付责任的那位父或母便有权利适当地减小乃至免去这份压力。
需要强调的是,抚养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并非所有
继父母的法定责任义务。
假如继父母觉得这样的责任超出了自己的承受范围,父亲或者母亲仍然有责任继续负责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