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形下,兄长并无直接
扶养弟弟的责任,然而依据我国
民法典的规定,针对父母不幸离世或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履行扶养职责的,仍在成长过程中的弟弟妹妹,有经济支付能力的兄弟姐妹则具有扶养他们的法定义务。
在《民法典》里,对兄姐姐弟扶养义务的设定条件共有三条:
(1)兄长、姐姐均需具备经济能力。
倘若兄长、姐姐自身尚且无法维持正常生计,或者仅能满足个人所需,那就无需为弟弟妹妹承担法定的扶养义务;
(2)若父母仍然健在并具备
抚养能力,兄长、姐姐便无需承担此项法定的扶养义务;
(3)弟弟妹妹们未达到成年人标准。
一旦达到或超过十八岁,即便自身尚无法独立,兄长、姐姐亦无需承担该扶养义务。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同样明确规定,有经济承受能力的祖父、祖母以及外祖父、外祖母,当父母亡故或由于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抚养未成年的孙子和外孙时,也应当承担起扶养他们的责任。
此刻,在选择由谁来提供扶养照顾时,无论是祖辈还是同辈,并无优先级别之分。
而是应根据实际状况,权衡各方面利益因素,以确保有利于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