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中若出现感情疏远甚至消失的状况,可以由
当事人主动启动
离婚程序。
这种情况下,夫妻选择
离婚通常存在两种途径,即正式
协商离婚以及
诉讼离婚。
若经过协商未果,对方拒绝签署相关文件的情况下,您有权向具有法律
管辖权限的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从而借助司法手段达成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
对于已经
起诉至法院的离婚案件,根据法定的法律
法规,法院应对其进行全面的调解工作。
倘若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共识,法院将依据夫妻之间感情裂痕是否达到不可挽回的地步这一实质性因素,作出最
终审判决定。
关于
夫妻感情破裂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存在
重婚或与他人
非法同居的行为;
2.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出现对
家庭成员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现象;
3.存在频繁进行赌博活动、吸食毒品情况且多次教导仍不见改正者;
4.由于感情裂缝所引发的
分居时间达到两年以上;
5.其它能够确认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