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有法可依的离婚程序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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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双方先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2、婚姻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则发放离婚证。3、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财产分割有法可依的离婚程序

一、财产分割有法可依的离婚程序

1、双方先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婚姻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则发放离婚证

3、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财产分割有异议不同意离婚怎么处理

若在财产分割上出现分歧并未能达成共识,导致无法顺利解除婚姻关系,那么您是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的。

而法院在此过程中,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秉持公正公平与对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妥善的调解与裁决。

如果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房屋价值及其所有权上,双方仍旧无法协商一致,那么这将交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来处理,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首先,倘若双方都坚持要求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且愿意通过竞标方式获取,那么应该得到法庭的批准;

其次,当其中一方向法庭声称拥有此房产的所有权时,法院将会指派一家评估机构,按照当前市场的价格对此座房屋进行估值,此时取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需要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最后,假如两个人都没有提出拥有房产所有权的要求,那么根据当事人的诉求,法院会对该房屋进行公开拍卖,与此同时,也会将拍卖所得的款项进行合理分配。

对于夫妻双方以文字契约的形式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性质为各自主管、共享或者部分主管、部分共享的,在正式离婚时,应当按照这份约定来处理相关事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双方先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婚姻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则发放离婚证。

3、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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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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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要准备好相关材料: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2、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3、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离婚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接谈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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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5、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的,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和偿还方式;
6、因合伙终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
7、分割财产应当考虑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体经营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对老弱病残者给予适当照顾;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对无过错责任者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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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律师你好。我的表妹离婚了。他们的财产由法院进行分割。我想问一下,法院分割财产的时候是怎么分割的?法院依法分割财产有没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一)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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