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后,未直接承担养育责任的生父母或继父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益,而另一方也负有积极协助的责任。
双方对于子女皆负有
抚养与照料的职责以及主管约束的权利。
如若没有充分理由阻止对方的探访,便可能构成
违法行为。
然而,倘若生父母或继父母的探望方式严重影响到子女的身心健康,那么人
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其探望,在此情况下,对方若仍希望见面却被拒绝便不能视为违法行为。
具备
探视权的生父母或继父母可向
监护提
起诉讼,请求对方予以协助履行探视权。
若双方通过
诉讼途径解决
离婚问题且已得到关于探视权行使方式的确切判决结果,则具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直接向有关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生父母或继父母的探视权利。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
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