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启者,兹就诸位关心之问题,在下将给出详尽而权威的解答。
其中的首要内容,是
债权人作为受让方如何能够成为
善意取得的主体。
请注意,当债权人基于善意,从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者手中取得这些财产的时候,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将无法将这些资产重新收回。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何谓“善意”。
这其实是指
行为人在特定情况下的内心心理活动状态。
然而,此种心理变化并非一目了然,难以直接衡量,在实践中,为了确立事实真相,法律通常使用推定的方式,即对
受让人抱持善意的假定,并要求原权利人自行提供
证据来证明受让人是否存在恶意动机。
假设原权利人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表明有恶意,那么将会被认定为善意得分。
最后,值得留意的是,任何对财产的让渡都需要产生相应的
对价,即不是无偿地获得财产,否则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
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
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